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现有理事100余人,会员涵盖国内主要应用单位以及从事卫星导航分销的公司和制造商。协会除设立专门办公室外,还下设空间定位、导航应用、授时授时、仪器仪表与设备、教育与发展、市场与环境监测七个专业委员会。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是中国卫星导航应用领域的专业行业协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测绘局。名誉院长为胡启立,院长为信息产业部电子出版社社长王志刚,秘书长为国家测绘局原副局长黄云昌。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的主要职责
协会以研究我国卫星导航技术应用的相关方针政策并向国家、地方和决策部门提出建议为己任。还以开展学术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提供市场信息、开展咨询服务为主要任务,在开展卫星导航技术标准化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的组织章程
(2011年11月8日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第五次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原名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是GNSSLBS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GLAC。其中:GNSS是“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缩写;LBS是“LocationBasedService”的缩写。第二条本协会由我国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它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代表利益。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宗旨,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行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积极推动我国自主民用北斗导航产业发展,努力提高我国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应用技术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查研究,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并争取政策支持。(二)接受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定和修订,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职称资格审查。(三)组织开展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开发方面的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和科技普及活动,推广具有自主创新和产业化前景的技术和产品。(四)推动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位置服务的社会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提供科技咨询,举办科技成果和成果展览,开展卫星导航定位科学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技术奖励和行业产品的评价与认证。(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重大跨行业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科学研究、生产工程计划实施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六)大力开展导航定位文化建设,推动创新技术和文化融合产品应用。(七)加强自律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协调会员关系,密切会员交流,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诚信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八)促进企业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位置服务组织、企业集团建立联系,开展国际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合作与交流;(九)编辑出版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定位服务方面的期刊、科普读物、论文集和科技资料。
第三章会员资格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可本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按照规定缴纳会员会费;(四)在本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五)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1、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技术水平,从事全球导航卫星生产、经营、应用、管理、科研和教学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2、个人会员:从事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位置服务及相关领域,热心参与和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个人。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二)进行会员资格审查;(三)个人会员由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批准,单位会员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报董事会备案;(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代表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在协会项目中享有出席会议、获取信息和资料、承担相关职责并优先接受协会服务;(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五)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四)遵守规定缴纳会员会费;(五)向协会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董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设立、解聘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修改会员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增加部分理事,但增加的数量不得超过原会员的15%。单位主任代表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调整理事代表时,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董事兼任执行董事的,调整程序一并办理。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名誉职务候选人;(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七)决定任命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八)领导协会各机构的工作;(九)制定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须有2/3以上董事或者董事委托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董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或以通讯方式举行。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常务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的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或以通讯方式举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其他副院长主要从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和位置服务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中选任。从现任单位、大专院校、企业负责人中推荐。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素质;(二)在协会影响力的业务领域内有显著成就;(三)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支持并热心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在他们担任公职之前获得权力。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4年,连选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任期届满前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八条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董事会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组织开展工作;(三)研究提出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四)提名各机构副秘书长和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六)承办会长委托的其他事项;(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本会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分会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制定明确的活动计划,按照协会章程积极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批准授权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职业发展需要。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应该充当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贴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第三十八条协会在变更任期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财产。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修改后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本章程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自行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时,应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终止本会的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11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的介绍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是中国卫星导航应用领域的专业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9月,2012年9月正式更名为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卫星导航协会),英文名称为GNSSandLBSAssociationofChina,英文缩写为“GLAC”。中国定位协会是我国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领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