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旅游景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旅游景区监督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旅游区怎么管理?
旅游区的管理需要综合考虑景区规划、保护、服务等方面。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合理利用资源,规范开发建设;其次,加强景区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确保景区持续发展;同时,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游客接待水平,保障游客安全与权益;最后,要加强对景区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防止不良行为。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管理旅游区,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国家级3a级旅游景区是归谁管理?
国家级3A级旅游景区的管理归属于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是中国政府负责旅游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旅游政策、规划和管理旅游资源。国家级3A级旅游景区是在国家旅游局的指导下评定和管理的,旨在保护和提升旅游景区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旅游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景区的运营管理,确保景区的安全、环境和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提供支持和指导,以促进景区的发展和提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旅游景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旅游景区监督管理办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